许昌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合同作废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18 09:44:47 来源:公司

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保护除了《合同法》,还有关于《合同法》一些司法解释,誉远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主要的欺诈表现是: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杳无音信。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这是一个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上述是誉远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相关解释,如果遇到问题,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精彩推送